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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2020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向公众开放

2019/12/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各地执行《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情况,近日,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

  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明确设施开放的必要条件和要求,结合当地设施单位情况,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阶段的组织筹备工作,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面向公众开放,同时全力做好组织保障工作,以促使公众理解、支持、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关于“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要求,结合各地执行《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设施开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

  (二)分阶段目标

  分三年完成总体目标。

  二、开放条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明确设施开放的必要条件和要求,结合当地设施单位情况,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并向公众开放。

  (一)开放单位应具备《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保障参观过程安全。

  (三)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效果、监测程序等),开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设针对不同人群关注点的讲解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折页、招贴画、宣传短视频等。

  三、管理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进行开放,按照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开放活动的要求制定年度开放实施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将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单位名单报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格式见附件,2018年各类开放设施名单可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要求、明确开放流程,指导纳入开放名单的设施单位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阶段的组织筹备工作,保障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一)活动准备

  1.开放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参观者安全。

  2.开放单位应对讲解员、引导员等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讲解内容和展示形式。

  3.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应策划制作系列宣传产品,合理设计路线并做好开放现场布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做好事前宣传工作。

  4.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应协调好预约报名参观、集体组织参观等不同人群时间,有序组织开放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放活动。

  5.开放单位可结合固定场所、移动设施或网上平台等多种形式开放,灵活筹备现场活动。

  (二)活动实施

  1.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应在传统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布开放活动参与办法、开放时间、地点、参观内容等信息,组织做好报名工作,及时审核来访人员信息并通知审核结果。来访人员应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开放单位可以拒绝其参观申请。

  2.开放单位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放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来访人员须接受开放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必要时签订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开放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参观过程中,来访人员应遵守参观规则,不得妨碍设施正常运行。

  3.开放单位应在组织活动时有序引导来访人员参观,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生动形象、科学严谨的讲解,并与其进行充分交流互动。

  (三)总结反馈

  1.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调查、微信留言、意见信箱、电子邮箱、记录登记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接受公众意见。

  2.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对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总结和照片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3.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要做好开放活动后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关注有关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众开放工作的重要性,省级和地市级均需明确专门组织机构管理,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保障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统筹、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公众开放工作,制定各地公众开放工作实施计划,与各类设施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切实组织做好公众开放工作。

  (三)保障实效。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保障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

  (四)评估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组织开放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生态环境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评估,以适当形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